《统计法》硬伤并未消除
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了相应的修改。1月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修改后的《细则》。
准确的统计数字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目前,统计还存在着一些很严重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就是一些地方的弄虚造假现象。在现有的干部任用考核机制下,唯政绩观颇为流行。有些地方官员为了达到升迁的目的,夸大数字,人为制造政绩。有一副对联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上联是: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联是:下级骗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横批:数字出官,官出数字。
正是由于一些地方领导人的干预,我们的统计数字出现了问题。去年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透露,2004年各地上报的GDP数据,比国家公布的GDP增速高出了3.9个百分点,多出了2.6万亿元。要避免这种情况,一方面要改变现在的干部考核机制,一方面要提升统计的质量,通过建立相关的机制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抛开前一个因素不提,依法提升统计质量便成为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但是,《统计法实施细则》未能消除《统计法》中所包含的硬伤。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实际上,现在并不是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不够加强,而是由于太强了,才导致了一些弊端。我认为,出于现实国情的考虑,即便不对统计部门进行垂直管理,也应对统计部门的独立性有所强调,比如,在经费方面逐渐脱离地方政府的制约等,以便使统计部门在一些官员强压他们在统计数字中注水的时候,能够坚守正义。现在,统计人员和经费依然需要地方政府来保证,在利益的紧密联系之下,统计部门是很难有所作为的。
而且,在《统计法》中,没有对地方政府官员违法行为的惩处,《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样如此。《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只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其中缺少了对官员的惩处规定。应该认识到,能强压统计部门在GDP中注水的,只能是地方政府的官员,而且是主要官员,如果对官员的违法行为忽略不计,是难以保证统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下次修订的时候,应补充上对政府官员的惩处条款。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3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92万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超过半数。数字谎言屡禁不止的症结就在于造假成本低廉,而收益却非常大。迄今为止,鲜见因在数字上弄虚作假受到查处的,即便惩罚,也多是罚款了事,而且,罚的款也是人家造假的收益。倒是有些人因为造假得到了升迁,并成为其他官员效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强化问责、惩处机制,依法惩处那些在数字中随意注水的欺骗行为,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而准确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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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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