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导读: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刚刚撞死一个行人,司机徐某还没有从惊慌中回过神来,突然听人说,还有一个行人也不行了。而他清楚地记得,那人在几米开外,自己的车子根本碰都没有碰到她。接下来的一年,徐某不但因为撞死行人吃了刑事官司,被判了刑,还因为那个“碰都没碰到”的死者吃了民事官司。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者同样要承担责任,判决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07年5月19日19时10分许,被告徐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经过浦江县黄郑线1KM+580m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该拖拉机冲出机动车道,撞坏隔离带,冲进非机动车道。导致正从该交通事故地点路过的盛某(女,系原告洪某之妻)受到事故的精神刺激跌倒在地。盛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支付了抢救医疗费。死者盛某的尸体后被交至浦江县殡仪馆保存。6月7日、6月20日,浦江县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分别对死者盛某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是:死者盛某未见明显外伤,病理检验见其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可构成死因。
在诉讼中,经由鉴定机构对被告的交通事故与盛某的死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认为:被告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引起盛某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作出室颤并最终死亡,是导致盛某死亡的诱因。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表明,被告徐某发生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导致正经过事故现场的盛某受到精神刺激,引起盛某自身患有的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疾病急性发作,是致使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诱因。故被告徐某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与盛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徐某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原告所支付的对盛某的医疗抢救费用,应由被告徐某全额赔偿;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丧葬费、尸体冰冻费、死亡赔偿金,应由被告赔偿40%.对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综合被告的行为、赔偿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法院据此判决由徐某赔偿原告包括1万元精神赔偿在内共计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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