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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出车祸 欠下医费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3 03: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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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永城市法院蒋亚威{案情}2000年5月1日,永城市侯岭乡政府职工任大峰与本乡医院女职工谢侠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到政府婚姻机关登记)。谢侠与同事陈某在本乡卫生院门口开办冷食柜。同年6月6日下午6时许,谢侠乘坐同事李某摩托车去永城市老城进货,当车行驶至


作者:永城市法院 蒋亚威


{案情}


2000年5月1日,永城市侯岭乡政府职工任大峰与本乡医院女职工谢侠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到政府婚姻机关登记)。谢侠与同事陈某在本乡卫生院门口开办冷食柜。同年6月6日下午6时许,谢侠乘坐同事李某摩托车去永城市老城进货,当车行驶至永城市粮食贸易批发市场时与本乡张井村村民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谢侠脑挫裂伤(交通事故另案处理),被送入永城市公疗医院治疗,花医疗费用一万余元,由任大峰和谢侠亲友支付。同年20日谢侠转入河南神火集团职工医院(以下简称神火医院)住院80天,花手术费.医疗费21252.50元,此款一直拖欠,无人结帐,引起诉讼,神火医院一纸诉讼将谢侠.任大峰告到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无法确认谢侠与任大峰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但谢侠是在与任大峰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利益致伤,现谢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由任大峰给付谢侠在神火医院 所花医疗费用,故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有关精神,判决如下:被告任大峰给付原告神火集团医院医疗费21252.5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当事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虽然无法确认谢侠与任大峰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但谢侠是在与任大峰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利益致伤,现谢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有任大峰给付谢侠在神火医院住院所花医疗费用21252.50元;第二种意见:任大峰在谢侠手术前已签字,应承担手术费用.其它费用应有谢侠及监护人承担;第三种意见:任大峰与谢侠系非法同居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谢侠因车祸致伤头部,在神火医院住院欠医疗费21252.50元,二被告应共同承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任大峰与谢侠系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项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由此可以看出任大峰与谢侠是2000年5月1日举行婚礼,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登记,属非法同居关系。


二、非法同居期间债权债务的确认。从本案来看,任大峰与谢侠同居一月有余,出现了交通事故,在神火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1252.50元,无人偿付,应视为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项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式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不难看出,任大峰与谢侠虽系非法同居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利益谢侠意外地出现交通事故,在神火医院花医疗费21252.50元,应视为共同债务,鉴于谢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谢侠其父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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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所以,关于非法同居,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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