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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中怎样确定受害人的收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17:54:18 人浏览

导读:

受害人引起致害人支付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那么如何确定受害人的收入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
受害人引起致害人支付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那么如何确定受害人的收入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固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实际上考虑了三个方面:
一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例如,某公务员因交通事故误工时间为一个月,其正常上班的收入为2000元,因交通事故致使其不能上班,减少的收入为人民币1200元,因此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是1200元。
上述收入证明,应当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凭工作单位或者固定收入的提供单位出据的收入证明为依据确定。
二是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实际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以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起算点,由受害人提供收入证明以确定的收入。
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受害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否必须是税务机关确认的收入证明还是其他收入证明,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能够证明收入状况即可,不必须以纳税收入作为证明。
三是对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或者受害人土疙瘩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收入。
在这里,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因此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某农民工在北京市东城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但其家乡为青海省某县,根据北京的职工平均收入,年均收入在12000元以上,而在青海省某县,其人均年收入不足人民币3000元,因此该人选择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比较好。在这个问题上,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以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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