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诉求合理判给付
导读:
保险公司不理赔
诉求合理判给付
原告客运公司已投保的客车将刘某撞伤后,客运公司赔偿了医疗费用等共计36434.38元,被告保险公司以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由剔除了部分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费用。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客运公司保险赔偿金14327.9元。
客运公司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客运公司的董某驾驶客车将刘某撞伤,经认定董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依约先行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元。刘某因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4434.38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客运公司支付了26434.38元。此外,经调解,客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误工费、护理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万元。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从医疗费用中剔除14365.92元、从其他费用中剔除782元,最终支付客运公司保险赔偿金22106.46元。客运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4327.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客运公司主张的损失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其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