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48小时内报案”引争议 条款存在违规
导读:
车主:“没有感觉被限制”
众所周知,“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早已有之,且每个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定保单时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个人觉得,‘48小时内报案’的规定可以理解。因为对于车主来说48小时内报案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报案只需一个电话就行,没有任何难度。而且,报案报得早,车主还能早点得到理赔。”车主袁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在48小时内报案并无不可。
据记者了解,即使超过48小时才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也会酌情为车主理赔。“只要这个案件是真实的,并在报案时和保险公司客服说明具体情况,那么保险公司还是会认可的。”一位曾在汽车经销店负责为车主处理事故的汪先生表示,制定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人诈保,而且如何区分是否存在诈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时甚至连专业人员也很难鉴别,使得这一条款对诈保的约束力也是很微小的。
因此,“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对多数车主和保险公司来说,只是一个“摆设”,并不一定会真正用得到。
律师:“这一条款属违法”
虽然多数车主认为,“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不过,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的蒋苏华律师则向记者表达了他的不同看法。“‘48小时内报案’这一条款本来就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条款。”蒋律师认为,48小时必须报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双方在保单上都签字认可,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约定,但重要的在于这是否违法。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非常高,在蒋苏华律师看来,依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中的多条条款规定,就可以将“48小时内报案”视为是违法的。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淡宁律师也表示,“48小时内报案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一条款的确存在格式条款的嫌疑,这中间存在一个条款合理度的问题。它并不能被看作是一条免责条款,而目前来说,事实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免责的效果,这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利的。
而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一中院经审理也认为,此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此认定,原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文/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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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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