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沙场的是否属于“道路”
导读:
日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沙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案件,最终认定事发地“沙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判令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63573.68元。
经庭审查明,2010年5月1日17时许,驾驶员王某驾驶自卸车在105国道976KM+200KM处红旗沙场卸沙后,倒车时,操作不当,将家住霍邱县周集镇候店村的路面上行人陈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陈某遂被送至阜阳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 5月27日出院,住院27天。后陈某伤情被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9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尚需费用7000元。陈某为医疗费等损失多次向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经济赔偿,遂将自卸车车主、驾驶员及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认为事发于“沙场”不属“道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法,故其不应赔偿。最终法院认定该“沙场”紧邻105国道,虽受经营单位管辖但系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显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对此,不应作狭义理解,而同时该自卸车保险齐全,既投保有交强险,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先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