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 一公司多赔5万
导读:
【案例】 2010年8月1日14时35分,张某某驾驶无牌照轿车,沿3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1km+800m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通辽市科左后旗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4580.76元,被定为十级伤残。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为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单位司机。双方车辆的投保情况为,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故张某某提起诉讼。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信。张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是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王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家福工程有限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赔偿时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庭依据事实及法律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对张某某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共计73188元,家福工程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119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40%承担医疗费13832元,车辆损失及鉴定费8158元。
【说法】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哈申: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上双方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对受害人应该如何进行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完全无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最高限额为10000元的医疗费,伤亡赔偿金11万元。
本案中,被告车辆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对于其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方法。但是,对于怎样赔偿,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首先由未购交强险方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分担。理由是:未投保车辆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全部按照主次责任划分,那么相比较投保车辆,就有一部分赔偿金因为划分责任而由受害人承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例如本案,如果对受害人的损失73188元,按照主次责任划分,那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51198元,也应该按照主次划分,即被告承担40%,原告自行承担60%,而如果被告购买了交强险,这51198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无需承担。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最大程度的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保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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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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