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车辆酿事故 所有权人来担责
导读:
8月18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洛南县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谈会成(化名)、谈会赢(化名)医疗费等损失1.3万元、3.15万元。
2009年9月13日16时40分,被告周波(化名)驾驶其所在单位洛南县某公司无牌面包车由商州回洛南途中,行经S307线69KM+900M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原告谈会成驾驶的豫MC5236小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谈会成及其车辆乘坐人谈会赢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谈会成、谈会赢随即被送到商洛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谈会成为1.87万元,谈会赢为4.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波在事发时所驾车辆是被告洛南县某公司所有,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被告洛南县某公司做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不承担责任。鉴于原告谈会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70%的损失,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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