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 致人伤残被判担责
导读:
2011年9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付给原告朱军华人民币89584.39元,剩余赔偿款计币2416.58元,由被告田全辉承担。扣除被告田全辉付给原告朱军华医疗费30968.53元,原告朱军华应返还被告田全辉人民币28551.95元。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6日19时0分许,被告田全辉驾驶轿车由张巷驶往丰城方向,当车行至丰城市张巷镇中学门口地段时,遇相对方向原告朱军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于未紧靠右侧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朱军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16日,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全辉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朱军华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占全残的10%。在其住院期间,被告田全辉支付了医疗费30968.53元。
法院认为,原告朱军华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田全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系安全带是为了保障车上乘客的安全,有些意外是可以通过系安全带降低受伤风险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
机动车无论是在哪里行使,都需要驾驶者或乘客按照法律规定系上安全带,否则的话就要给予相应的扣分、罚款。然而,在不同的道路上行驶,并且有不系安全带的行为,那么不系安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