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处理:潜江法院执行一案了结两案
导读: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广华寺人民法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执行和解,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该庭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通过执行促审判,不仅将该案执行和解,而且把该案发生的后期治疗费也一并成功调解,实现了执行一案了结两案的法律效果。
2009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钟岚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汉油田向阳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申请执行人谢丽时,将谢丽挂倒致伤。谢丽在医院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25500余元。因造成伤残,预算后期治疗费1万元。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钟岚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谢丽与钟岚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谢丽于2010年5月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钟岚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8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广华寺人民法庭随即向钟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某在支付11000元后,就以自己家庭比较贫困,无法继续支付赔偿款为由,一直规避执行,并由单位和居委会写来困难证明提交给法庭。申请执行人见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没有及时到位,又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后期治疗费的诉讼。
考虑到该案的执行难度将越来越大,执行人员刘晓军和审理后期治疗费一案的法官商量,决定在“巧”上下功夫,在“细”上做文章。“巧”就是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细”就是算好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账,力争深入细致地做好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多渠道与双方联系、沟通,力促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
他们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钟岚,从诚信道义上耐心对钟某进行说服教育。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使钟岚深受感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支付赔偿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保证按期给付。同时,对后期治疗费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钟岚专程回到自己的四川老家,找亲戚朋友借来现金,履行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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