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他人买车 发生事故被判赔偿17万
导读:
日前,安徽省五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魏大明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7余万元。
2011年5月1日7时5分,李球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沿县城淮河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引桥处,左转弯驶上城关镇南园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减速驾驶,在转弯过程中车辆向右侧翻,砸到道路西侧的小吃摊,造成小吃摊主夫妻及一名行人受伤。女摊主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球给付其亲属20100元。经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球承担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摊主夫妻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男摊主不服该认定,在法定期间向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支队经复核维持了事故的责任认定。
男摊主及家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李球应付事故全部责任。称肇事车辆系李球小舅子魏大明所有,明知自己车辆没有交强险,没有参加车辆年检,在不了解自己车况(特别是刹车制动、转向传动等零部件几近报废)的情况下,借给不具有驾驶技能的李球驾驶,系放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共同危险行为,对损害结果应与实际驾驶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丧葬费17170.5、死亡赔偿金31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死者父母各10000元,丈夫儿子各30000元),合计422930.5元。
被告李球辩称,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损失应由本人承担,但赔不起。另一被告魏大明辩称:肇事车所有权人是李球,他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本人并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向蚌埠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支队经复核维持五河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五河交警对本起事故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予以认定。李球承认其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拿着魏大明的身份证办理的登记。魏大明亦坚持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但根据法院调取的《机动车登记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认定魏大明就是该车的所有人。由于农用三轮车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履行交强险内的责任,即由魏大明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球、魏大明等按责承担。根据过错,酌定魏大明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30%,李球承担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70%为宜。另根据李球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李球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等104741.08元(已扣除先前给付的20100元);被告魏大明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726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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