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安全气囊未开 车主举证不能败诉
导读:
杨先生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汽车的安全气囊却未打开,杨先生已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将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近日,该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举证不利,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杨先生诉称:2009年1月21日,其于胜鸿都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现代小轿车,2010年12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已定报废。发生如此严重事故时该车辆所有的安全气囊都没有打开,此车辆明显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现代汽车公司及胜鸿都公司返还购车款112 800元及利息6138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现代汽车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是经过严格检查出厂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2、事故发生时,气囊未展开是因为其未满足展开的条件,而非气囊存在缺陷。3、气囊未展开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因果关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原告过错造成,原告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4、如涉案车辆没有维修,可以通过读取气囊电脑数据、查看车辆碰撞痕迹、测量车辆变形量等判断出气囊在本次碰撞中是否应该展开,但因涉案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故无法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原告应对证据灭失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5、原告认为安全气囊存在质量缺陷,不能单凭主观臆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6、涉案车辆已经维修完毕,相关维修费用已经由保险公司理赔,另原告将维修好的车辆卖了80 000元,因此原告在车辆方面已经没有损失。
因本起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胜鸿都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公司做保养时已经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该车辆没有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汽车安全气囊的鉴定等问题,法院先后向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车辆碰撞研究室咨询了解,了解了汽车安全气囊的作用、展开条件、鉴定条件等问题,通过咨询得知发生事故的汽车在没有获取相关数据的情况下,经过修理,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鉴定该车在发生事故时气囊是否符合展开条件而展开或不展开。
就本案而言,杨先生坚持认为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存在缺陷,应展开而未展开,且不认可现代汽车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但是其没有保存事故车辆现状,仅提交了事故车辆照片。就其提交的事故车辆照片来看,不能精确判断事发时安全气囊是否具备展开条件,但通过分析照片和咨询相关机构,可以判断,事发时撞击角度不能确定,车辆纵梁未发生明显变形,正面撞击强度不大,侧向力比较大。故现代汽车公司相关的辩解意见更有道理。
杨先生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予以证明,但该车辆已经经过修复,且已经转卖他人,不具备鉴定条件。对此,杨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要求现代汽车公司和胜鸿都公司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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