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民工交通事故按市民标准获赔
导读:
农民工按市民标准获赔 南昌一判决打破城乡差异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支付原告农民工吴友金残疾赔偿金。
本案原告吴友金、胡斌秧系夫妻,均为农民。吴友金自2004年2月起在南昌市区务工。今年4月29日晚,被告胡友亮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越双实线向东左转时,与胡斌秧搭乘、吴友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吴友金、胡斌秧受伤。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胡友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友金、胡斌秧不负责任。吴友金胸部和肢体损伤均为十级伤残。
原告吴友金、胡斌秧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48137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2004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被告则辩称,原告吴友金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
法院认为:被告胡友亮驾车越双实线左转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胡友亮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胡友亮系被告李星雇请的司机,发生事故时,其是在帮李星开车,属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胡友亮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李星承担;作为车主的市第三出租公司,应对被告李星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称原告吴友金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法院不予采纳,因原告吴友金从2004年2月起便在南昌市居住和务工,且居住时间至其起诉时已在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星赔偿原告吴友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737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5119.28元(629.97元/月×12个月×2年)。被告李星赔偿原告胡斌秧医疗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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