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送孙子上学被撞 法院判理赔9.5万
导读:
一名六旬老汉骑着自行车送孙子上学,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肇事司机担全责,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老汉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9.5万余元。
2009年12月24日7时30分许,张某驾驶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徐某及其孙子受伤,两车受损。
后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住院期间,张某支付1.8万多元,保险公司支付5000元。
2010年6月30日,徐某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徐某要求张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构成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2万元),故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徐某诉求,确系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为9.5万余元,尚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2万元,上述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大是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罪恶劣的犯罪行为,故我国刑法对此
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双方遂上法庭论理。7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司机程某赔偿死者家人57.8万余元,车主舒某承担垫付责任。去年10月31日早
一名六旬老汉骑着自行车送孙子上学,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肇事司机担全责,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老汉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
来源:重庆晚报27岁的王封家住万盛区万东镇,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称,2008年7月14日凌晨6点过,他骑摩托车前往万盛城区交班。车行至城郊某医药公司门前时,一条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