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起诉状范本
导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男,192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路96*弄3号301室,邮编450000
联系方式:66666666
被告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2119831225****,原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45号,自称现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413号1303室。
联系方式:1356403****。
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金水区文化路78号1303室,法定代表人吴**。
联系方式:1356123****。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联系方式:135640344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2629.61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3337.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6元。合计25633.1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2008年8月21日15时20分许,原告行走于张杨路、苗圃路口,被第一被告驾驶沪B162**号机动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第一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已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有保险单为证。该车辆属于郑州**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有行驶证为证。
第二、原告治疗一个阶段后,经郑州市浦东新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右挠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上述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给予营养60天,护理60天,有鉴定意见书书为证。
第三、原告被撞伤后,经郑东新区**医院治疗,已发生医疗费4629.61元(第一被告已付2000元),鉴定费1200元,有**医院病历、收费专用收费收据为证,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原告已逾80高龄,被撞伤造成行动、生活极大不便,家人难以照料,雇请护工一名照料4个月,每月1500元,有护工收款收条为证。鉴于司法鉴定护理为60天,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请求赔偿3000元。
第五、原告被撞伤后,身体虚弱,多汗烦躁,需要适当补充营养,司法鉴定营养60天,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和上海高院2008年规定标准,请求赔偿营养费2400元(40元×60天)。
第六、年事已高的原告为就医,往返不得不乘出租车,已发生并还保存收据的交通费66元,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和上海高院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3337.5元(26675元×10%×5年)。
第八、原告被撞伤后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时有怨恨和痛不欲生情绪,给家人带来惊恐和很大压力,虽经几个月治疗,“右腕关节活动、提物仍然受限,计算右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驾车行驶在交叉路口违反安全规则撞伤原告,经交警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极大精神痛苦,致使家人苦不堪言度日如年,故请求三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