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身亡 非婚生子索赔遭遇举证身份难题
导读:
父亲车祸身亡 非婚生子索赔遭遇举证身份难题
【发布时间】2005-6-4 中国法院网讯 当小禹还在娘肚子里时,其父周某某遭遇车祸不幸死亡。现出生仅半年的小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生活费,却遭遇如何证明自己是周某某亲生儿子的难题。目前,这起非婚生子状告交通事故责任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法庭开庭审理。
今年4月,贵州省某市25岁的金某某作为她出生才六个多月的儿子小禹的法定代表人,向余杭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杭镇的王某赔偿小禹的生活费八万多元。金某某诉称,她和同乡周某某于2002年一起到杭州打工,后两人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3月17日,被告王某驾驶自备的索亚特牌小型客车,在绕城公路行驶时,车头碰撞上因轮胎损坏而停在路边的一辆大型货车尾部,造成正在现场施救轮胎的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修理人员周某某当场死亡。而此时,金某某已有身孕,并经绕城交警队通过医院检验核实认可了金某某已经怀孕的事实。2004年6月,王某与死者周某某的父母等在交警部门达成赔偿协议。当时,由于金某某没有与周某某的结婚证,交警部门在调解损害赔偿时,未通知金某某参与,赔偿也未涉及原告小禹的抚养费。2004年10月15日,原告出生后,其母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原告生活费未果。
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该次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或事实依据应是原告系死者周某某的亲生子,只有在认定该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由被告赔偿生活费。但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并没有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诉,就算金某某生前与周某某有同居关系,但不能凭同居关系认定原告与周某某是亲生关系,中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方提出,为证明原告与死者周某某的亲子关系,在起诉前曾向有关部门提出用死者的骨灰做鉴定,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做鉴定。对于周某某生前与金某某是否同居,因周某某生前工作单位、房东不肯提供证据,也缺乏相应证据。
本案现在还在审理之中。原告面临的举证难题,也再一次说明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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