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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B2照驾驶“跳档”开A2车 出险未获理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1 23:3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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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某运输公司为所属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由其下属持B2驾照的驾驶员肖某行驶上路,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主死亡,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该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总计53万余元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保险赔偿金。记者
上海某运输公司为所属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由其下属持B2驾照的驾驶员肖某行驶上路,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主死亡,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该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总计53万余元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保险赔偿金。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对该运输公司诉请作出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3月下旬,该运输公司为下属一辆沪AP5***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处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被保险人是该运输公司,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1日。保险公司向该运输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等约定证明,其中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的责任免除部分规定有:“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8年3月25日,该运输公司允许的驾驶员肖某持B2驾照,驾驶被保险的沪AP5***重型半挂牵引车出车,不料途中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2008年5月5日,上海某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结论为“无法查证是由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此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该运输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并赔偿人民币530,511.80元。该运输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后,于2008年12月末向法院起诉。 

  该运输公司诉称,单位为这辆沪AP5***车辆向“平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经调解已向死亡家属赔付了53万余元,但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故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上述保险金(其中交强险项下赔付人民币112,499.20元,商业险项下赔付人民币418,062.60元)。该运输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多达22份的证据资料,其中涉及车辆行驶证的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肖某驾驶证为准驾驶车型的A2。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出险当时,驾驶员肖某持有是B2驾驶证,B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保险车辆这类车型,按照合同必须是持有A2的驾照才能驾驶,对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双方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该运输公司对保险公司答辩提出异议,认为事发时驾驶员肖某是持有B2驾照,但当时只是驾驶牵引车头,并没有带后面的挂车,只相当于驾驶大货车,而非驾驶牵引车。即便属于不符合准驾车型,也不属“未取得驾驶资格”范畴。保险公司认为肖某A2驾照是在事后2008年8月8日申办的,根据交强险条款及商业险保险条款规定,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免责。 

  法院认为,涉案投保重型半挂牵引车是A2驾照的准驾车型,不属于B2驾照的准驾车型。该运输公司声称未收到过保险条款,因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写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等记载,若运输公司未收到保险条款,理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现该运输公司在收到保险单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可以认为保险条款已随保险单交付给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所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有明示提醒,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法律规定说明义务,对运输公司有约束力。 

  法院还认为,运输公司驾驶员肖某持B2驾驶执照驾驶保险车辆,该行为符合强制保险条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商业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约定。即便驾驶员肖某仅驾驶牵引车头,也不能改变所驾驶车辆属“重型半挂牵引车”性质。驾驶员驾驶某种类型机动车,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准驾车型资格,若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应认定未“未取得驾驶资格”,遂法院作出该运输公司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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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驾驶证过期出交通事故后,第一:先打电话报警,看是否需要依法承担责任;第二:找保险公司商议理赔条款,看是否符合理赔条件;第三:立马去申请补办驾驶证;如果您已经申请办理驾驶证还未拿到的话,就耐心等一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才属于无证驾驶。一般,驾照到期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要担责。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到期后1年以上未换证;第二,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作了详细的说明,被保险人同意的;第三,机动车驾驶人恶意不更换驾驶证的,在审判时应平衡双方利益,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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