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私了不成再起诉 伤者继续索赔获支持
导读:
两车相撞后私了完事,不料三个小时后吴先生伤势加重,入院治疗。为索赔偿,吴先生将肇事者周某告上法庭。今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某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吴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2.1万元。
2007年10月3日中午12时,吴先生驾驶助动车回家吃饭。至某路口时,周某正推着电动自行车从厂区出来,准备横穿公路。不料,双方都没注意过往车辆,导致两车相撞。吴先生摔倒在地,但迅速爬了起来。事故发生后,交警和120救护车都赶到现场。吴先生觉得没什么大碍,不需治疗。虽然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但双方都表示不需赔偿。于是交警在调解结果栏记载:“双方私了,不需要就诊、赔偿。”
然而,吴先生在三小时后开始呕吐并逐渐昏迷,立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额叶、顶叶脑挫伤伴血肿;外伤性蛛血;左额颞部少许硬膜下血肿。该院即发重危病情通知书,在听取家属意见后,对吴先生进行保守治疗。现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一致意见,不需要赔偿。因此,事故的责任没有作出认定。被告从厂区里推着电动自行车出来准备进入公路,由于原告驾驶助动车速度太快撞到了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当时“120”急救车到现场,但被告不愿到医院治疗。既然双方达成了不赔偿的意见,现在原告又要求被告赔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的燃气助动车及被告推行的电动自行车均属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原告系直行,被告推着电动自行车穿越公路。在当时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确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之时,原告未感到严重损害,不愿到医院治疗,事隔三个多小时后,原告即到医院治疗,医院作出上述诊断。因此,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据此,在合理金额和项目范围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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