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者可依法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导读:
2006年8月,李某在210国道上被一辆大货车撞伤,致胸腹部严重损伤,经8个月的治疗,被评为6级伤残。本案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大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索赔无果,便于2008年3月委托贾仕发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贾律师就李某依法可以请求赔偿的项目与李某进行了讨论。当贾律师了解到李某上有70岁的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时,贾律师建议李某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赔偿请求范围。庭审中,被告一方对李某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不应当赔偿,理由是,1、伤者本人的伤残赔偿金已经请求;2、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3、之前的案件没有伤残者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贾律师针对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提出支持请求的理由如下:1、被抚养人生活费是解决受伤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问题,而伤者本人所请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是为了解决伤者自身的生活问题,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性质不同。2、在计算伤者本人的残疾赔偿金时是按城镇或农村的平均生活费支出来计算的,不是按伤者可得收入来计算的,赔偿明显不足,没有考虑受伤者抚养的人的生活问题。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4、以前的类似案件没有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因很多,有的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有的是对法律理解适用不当,这均不是不支持的理由。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这一请求于法有据,且有赔偿必要,遂作出支持该诉讼请求的判决,充分保护了受伤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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