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四万多元
导读:
海曙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的案件,原告苏女士因该起事故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42219.88元,其中包括胎儿因事故死亡的精神赔偿费。
3月19日早上,被告张某骑着电动车在中山西路自西往东行驶,到牛奶公司附近时,他从左侧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苏女士骑行的电动车,两车把手发生刮擦,造成苏女士倒地后受伤。经市交警支队海曙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苏女士是一名孕妇,她是经过市妇儿医院不孕不育科治疗后才怀孕的。这起事故造成苏女士骨折,后因骨折手术诊治需要,苏女士经过多次X射线及药物治疗,胎儿在妊娠64天时停止发育而死亡。作为一名不孕不育症患者,苏女士认为胎儿的死亡对其精神损害比普通妇女要更深远,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5500.66元。
海曙法院周法官介绍,考虑到苏女士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原告包括胎儿因事故死亡的精神赔偿费在内共计42219.88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当事人双方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损,从而双方协商赔偿问题,那么交通事故赔对方,对方迟迟不定损,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