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今后无涉”未必无涉 仍需依公平原则赔偿
导读:
2005年12月,四川人陈某在鄞州区集士港镇遭遇车祸,共花用医药费等费用900余元。当时因为贪图方便,而且身体也没有什么异样反映,陈某没有到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而是在当地交警队主持下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赔偿款当场履行,双方今后无涉”。谁知到了今年3月份,陈某感觉到腰部不适,到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是当初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只不过当时没有显露而已。如果现在要彻底治疗的话,还需要1.2万元左右的手术费。
而当陈某再次找到肇事司机杨某要求支付手术费用时,杨某以双方已经签订并履行了赔偿协议,而且约定今后无涉为由拒绝再次赔偿。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1.2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就本案来讲,“双方今后无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除非陈某当时就已经知道自己有这个病症而刻意隐瞒,或者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权利,否则作为肇事一方的杨某,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就必须赔偿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杨某当庭支付陈某赔偿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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