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商解决后,“隐形伤害”仍需赔偿
导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中,原告骑两轮摩托车未在机动车道上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骑农用三轮车在进入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前未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应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虽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但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对于原告治疗当时未发现的明显内伤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被告应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判决:被告连银顺赔偿原告原告吴建民治疗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发现的明显内伤所支付医疗费4582.82元、误工费73.5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4776.36元的40%计1910.54元;扣除被告连银顺已支付的350元,剩余1560.54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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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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