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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振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1 15:5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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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沈民(1)权终字第1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振学,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堡乡郎士屯村。委托代理人祁亚金,男,1962年5月l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堡乡郎士屯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006]沈民(1)权终字第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振学,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堡乡郎士屯村。
委托代理人祁亚金,男,1962年5月l 5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堡乡郎士屯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春林,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康平县康平镇立新居民委25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荣平,男, 1979年l0月15日出生, 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康平镇城南街零组551。


上诉人祁振学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2006)法民权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雷(主审),代理审判员于利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 0日11时,范荣平驾驶辽AZ2101号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3线607公里+6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人祁振学相撞,至使祁振学身体受到损伤。2005年2月10日,祁振学在康平县人民医院治疗1天,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右前额、 四肢擦皮伤。董春林支出医药赞246.00 元。2005年2月ll日至2005年2月22日在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1、复合外伤;2、T12椎体压缩性骨折;3、L4横突骨折。支出医疗费3,042.l 0元,其中床费108天,每天15.00元,计1,620.00元。支出交通费500.00元。董春林已向祁振学支付1,200.00元。 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荣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祁振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是董春林,范荣平是其雇佣的司机。

原审法院认为:2005年2月10日11时,范荣平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与祁振学相撞,导致祁振学的身体受到损伤,应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祁振学请求赔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此,关于祁振学实际住院天数,因住院病历只载明11天,故应据此认定祁振学住院11天,误工天数11天。祁振学在法库县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床费收据108,支出l,620.00元,与实际住院天数11天不符,超出97天,多支出床费1,455.00元系祁振学扩大损失,不予以支持。董春林系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祁振学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范荣平系雇员,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应驳回祁振学对范荣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一、董春林赔偿祁振学医疗费1,649.79元(1,833.10元X 90%):误工费151.20元{168.00元(14.00元/天X12天)x90%};护理费151.20元:{168.00元(14.00元/天X12天) X 90%};伙食补助费108.00元{120.00元(10.00元/天X12天)X90%};交通费450.00 元(500.00元X 90%),计:2,510.19元。其中扣除被告董春林支付的医药费1,446.00元,应赔偿1,064.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范荣平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500.00元,计550.00元。被告董春林负担495.00元(550.00元X90%),原告祁振学负担55.00元(550.00元X10%)。

宣判后,上诉人祁振学不服,提出上诉称:1、我实际住院108天,应按照108天赔偿我各项费用;2、应赔偿我交通费2200元;3、我经交警部门鉴定为10级残,应支付我残疾赔偿金6,614元,误工费6300元。

被上诉人董春林、范荣平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无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范荣平驾车撞伤祁振学,经交警部门认定范荣平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祁振学承担次要责任。范荣平应当在自己所应承担的比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祁振学上诉主张其实际住院108天,应按照108天赔偿其各项费用,经本院审查,祁振学住院病历的记载仅为11天,故原审法院以11天为标准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祁振学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祁振学上诉提出的其发生交通费2200元,应予赔偿的请求,经本院审查,祁振学虽有大量车辆运输票据,但均不能证明系因该次交通事故所直接发生,故原审法院认定发生交通费500元并无不当。关于祁振学提出的其经交警部门鉴定为10级残,应支付我残疾赔偿金6,614元,误工费6300元的请求,经本院审查,祁振学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供法库县公安局作出的伤残鉴定书一份,鉴定结论为祁振学因伤构成十级伤残,但因祁振学于原审法院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拒绝申请鉴定,故此份鉴定书已不属新证据,对祁振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祁振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惠 丽

代理审判员 孟 雷

代理审判员 于 利 军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丽 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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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是给予事故残疾者伤残评定结束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补助费。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者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者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伤残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2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日为界,之前赔偿误工费,之后赔偿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讥窢罐喝忒估闺台酣郡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面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以上是有关于虹口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而乌兰察布盟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要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来定赔偿的种类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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