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去网吧途中遭遇两车先后撞击两死一伤
导读:
2007年10月,尹姜与卢某、黄某一行三人前往网吧的途中,被肖安驾驶的车辆撞倒,尹姜与卢某、黄某跌入机动车道内,随后,庞国栋驾车至事发地点时,车辆刮到已倒地的尹姜和卢某后翻车。该事故致尹姜当场死亡、卢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受伤。因无法查证两死者的致死原因,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不作责任认定。多次协商未果后,尹姜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肖安、庞国栋、肖安的工作单位某居委、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尹姜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
庭审中肖安辩称:自己只是将尹姜撞倒在地,是庞国栋将其碾压致死,自己只应该负事故责任的30%,因是工作时发生事故,故应由居委会按自己所负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居委会辩称:肖安驾驶的车辆系居委会所有,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肖安确实是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余额由居委会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居委会已垫付了人民币133 000元。
庞国栋辩称:自己已垫付人民币1万元,要求法院对赔偿责任依法判决。
两保险公司均表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二辆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先由两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理赔范围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剩余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两死者的致死原因而对该事故不作责任认定,但因机动车属高速危险的交通工具,而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遇险情未减速行驶,致使肖安将尹姜、卢某碰撞后跌倒在地后,又由庞国栋驾车将两人刮擦,故肖安与庞国栋应对事故各负5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肖安在为居委会工作时发生事故,故肖安的赔偿责任由居委会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因尹姜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345816元。由两保险公司各赔偿人民币25000元;由居委会、庞国栋各赔偿人民币147908元;扣除居委会已支付的人民币133000元,余款为人民币14908元;扣除庞国栋已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余款为人民币137908元;居委会、庞国栋对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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