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制动不合格酿事故
导读:
2006年11月7日下午,刘某在路上由西向东方向的人行横道内,被被告出租公司的司机撞伤,经北大医院开颅手术后,一度成为植物人。后经海军总医院高压氧舱治疗后逐渐恢复部分意识,现处于康复阶段但仍不能正常认知。交管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指数为100%。事发后,交管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出租司机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既没有减速行驶也没有停车让行,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刘某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护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法院认为虽然事发时,原告骑行自行车通过路口,但被告司机驾驶机动车在明明注意到人行横道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加速行驶,且经事后检测,该车整车制动不合格。如被告司机在事发时能够减速行驶,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亦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因此,司机应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未推行通过人行横道,违反了交通法规,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所获得工伤保险属于单位对其工作期间遭受伤害的补偿,不能减免侵权人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出租公司按照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护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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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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