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被告人驾车连撞数人被判死缓
导读:
法院同时判决曾其健赔偿31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百余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4月11日14时50分许,曾其健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到北海市云南路独树根路口,帮朋友满某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几分钟后,曾驾车赶回位于外沙岛的北海海关缉私分局上班。15时许,曾以92公里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该路段最高限速每小时40公里)时,在机动车道内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韩秀凤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撞击后,曾继续超速前行,连续撞上胡应忠骑的两轮自行车、陈达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陈益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万文雄骑的自行车、行人何文海和黄进贵,最后在撞上一辆公共汽车后,偏离原行驶方向,再与黄耀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后停车。在连续撞击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勤春、骑自行车的罗学钿被撞击抛出的车辆碰撞,造成韩秀凤、陈达炎、万文雄、何文海当场死亡,胡应忠、陈益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进贵、黄耀才轻伤,黄勤春、罗学钿轻微伤。在连续撞击过程中,曾其健没有采取任何制动和其他避险措施。
法院另查明,曾其健自2001年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
北海中院认为,癫痫病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时不省人事,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曾其健明知其身患癫痫病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会给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仍不计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司法鉴定结论证明,第一次碰撞发生时曾其健的癫痫病没有发作,虽然后来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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