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出租汽车公司高管获刑
导读:
2006年10月1日,吕富华驾驶其挂靠在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载客由重庆市江北区阳光城驶往沙坪坝区三角碑。当车行至石门大桥南引桥下坡右弯道时,吕富华在限速40㎞/h的道路上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后轮向左发生侧滑,加之雨天路滑,并且吕富华身患感冒,操控车辆能力下降,临危反应迟缓,在车头右前角即将撞上右侧人行道路沿时,向左急打方向,同时油门控制不当,导致车辆速度加快,冲上引桥左侧人行道,撞垮人行道护栏后,坠落于距引桥19.30m高的下层道路,造成吕富华在内的22人当场死亡、8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用先期筹集的39万元以及将公司变卖后所得资金,赔付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目前尚有5名重伤员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另有8名重伤员出院回家休养等待再次手术治疗。
法庭同时查明,2006年3月31日,吕富华驾驶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该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06年5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达了《关于集中排查公路客运车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排查发现驾驶人自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接该通知后,隐瞒了吕富华于2006年3月31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审核后报送的报表上反映吕富华无重、特大交通事故。
法庭认为,被告人张焘、杨宗义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明知吕富华驾车发生“3·31”重大交通事故,却未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取消吕富华的客车驾驶资格,对“10·1”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张雷作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公司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且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鉴于被告人张雷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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