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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没有过错 发生事故车主无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9:58:01 人浏览

导读:

本报南通8月2日电车主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今天,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东赔偿原告梁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576.80元,车主孙军不负赔偿责任。2006年10月,徐东驾驶轿车在
 本报南通8月2日电 车主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今天,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东赔偿原告梁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576.80元,车主孙军不负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徐东驾驶轿车在避让其他车辆过程中,撞到道路东侧公交车临时停靠站候车亭,致站在候车亭内的梁某受伤,公交车临时停靠站候车亭及车辆受损。经认定,徐东负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经诊断,梁某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经查,该轿车为孙军所有,徐东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经鉴定,梁某构成九级伤残,遂向驾驶人徐东、车主孙军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孙军系该车辆所有人,将该车出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徐东使用,徐东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故梁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实际使用人即徐东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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