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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双方都负责任,适用过失相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8:3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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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中双方都负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案情】2005年5月17日10时许,宋某和妻子周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轿车沿威石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碰到路面上威海市某公路部门修道时弃置的泥堆,汽车猛地飞向相对方向的行车道威石路与804省道立交桥北侧公路处,轿车前脸与对行

  交通事故中双方都负责任,适用过失相抵

  【案情】

  2005年5月17日10时许,宋某和妻子周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轿车沿威石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碰到路面上威海市某公路部门修道时弃置的泥堆,汽车猛地飞向相对方向的行车道——威石路与804省道立交桥北侧公路处,轿车前脸与对行的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后,又与在轻型普通货车后侧顺行的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碰撞,致王某及乘坐轿车的周某、宋某和另一人受伤。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疏忽大意,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部门因未做任何警示标志,违法设置路障,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原告宋某及其家人将公路部门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主要责任,公路部门按次要责任承担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同时承担其妻周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主要责任,但公路部门之过错亦很明显,应与王某承担同等责任。因土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条件而非直接原因,王某及公路部门可据此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原告宋某及周某系无偿搭乘王某车辆,王某可酌情赔偿原告方损失的80%。据此,法院判决公路部门赔偿原告方损失的50%即14万余元,王某赔偿另外14万余元的80%即11万余元。

  【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关于在挖坑和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时,施工方承担过失责任并禁止主张过失相抵的规定。

  公路部门在修路时放置的泥堆裸露于地表,不同于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如此隐蔽,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但在公路上放置泥堆妨碍了车辆的通行,甚至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对此公路部门应能够预见到,因此他们应在障碍物外围放置明显标志,提醒车辆行人提早注意,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如果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过失责任。如果被害人也有过失的,应按照其过失程度,适当减轻公路部门责任。

  【律师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有责任的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5、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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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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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确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此可见: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2、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这一原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除个人所有外,多数是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方的权益。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代替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事故原因也可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上述这一归责原则是当前我们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来承担。责任承担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确定交通赔偿责任的方法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不要坐牢?这个需要看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来加以判断,但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肇事方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判处缓刑,不会坐牢。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被判缓刑,法官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而判决的。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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