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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17:5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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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庭上辩解:这只是一场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把伤者扔在了机耕道上,当120赶到现场时伤者已不治身亡。新津法院以肇事司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肇事司机认为,他曾多次试探伤者的口鼻,发现其已没有了呼吸,证明伤者已经死亡,自己不构成

  被告庭上辩解:这只是一场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把伤者扔在了机耕道上,当120赶到现场时伤者已不治身亡。新津法院以肇事司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肇事司机认为,他曾多次试探伤者的口鼻,发现其已没有了呼吸,证明伤者已经死亡,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只是交通肇事,遂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以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无权认定受害者是否死亡,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交通肇事抛弃受害者

  去年7月1日晚上9时许,万长江(化名)驾车从邛峡往新津方向行驶,车上还有他的朋友熊女士。当车开到迎仙桥加油站附近时,万长江撞上了一辆正在行驶的绿色电瓶车,骑车人小李被撞倒在地。

  万长江刹车后下车查看躺在路边绿化带里的小李,并迅速把小李抱上车平放在车内后排座位上,同时让熊女士帮忙打120,自己则开车往附近医院赶,但熊女士连续打了几次120都没有打通。大约开了2公里后,万长江突然自言自语地说:人肯定死了。然后,他突然左转将车开进一条机耕道,不顾熊女士的劝阻,将小李抱下车放在路边的草堆里,还用麦草将其掩藏起来。

  然而,车子的发动机此时却出了问题,万长江只好把车牌卸下丢弃在附近一玉米地里,弃车逃离现场,而熊女士则继续拨打120。晚上11时许,当120来到现场时,小李已经被先赶到的民警从草堆里找到,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其已经死亡。当晚,万长江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争议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随后,新津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万长江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检方以万长江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只是一起交通事故,咋个成了‘故意杀人’?”近日,新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万长江很不解,在车祸现场,他曾先后两次对小李是否死亡进行了确认,“我摸了他的口鼻气息,还有颈部动脉情况。”发现小李没有任何动静后,万长江确定其已经死亡,才转而将车开向机耕道。万长江强调,小李的死因是颅骨损伤,完全符合被交通工具撞击的特征,“这肯定不算故意杀人!”

  新津法院认为,万长江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小李带离事故现场,弃于一草堆中,并将其掩盖隐藏,使小李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此,新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长江有期徒刑12年。万长江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穴

  普通人无权认定受害者是否死亡

  万长江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是什么呢?昨日,成都晚报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新津法院法官。

  “万长江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且没有其他证据认定小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当场死亡,因此无权对小李是否已经死亡做出认定。”法官称,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万长江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小李死亡的后果,但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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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对于一些以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否认逃逸行为存在的肇事者,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审慎地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追究逃逸者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肇事者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查肇事者在离开现场直至最终投案的时间段内的客观活动来判断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比如,肇事者为何滞留在外而不是立即到交警部门投案?导致其滞留的原因是什么?是堵车等客观原因耽误了时间还是肇事者在某处徘徊犹豫,并非不能而是不想投案?如果是后者,基本就能断定肇事者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客观上已经实行了逃逸的行为,至于滞留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逃逸行为的成立。而逃逸行为一旦成立,便不可能倒退回逃逸中止或未遂的阶段,肇事者最终投案的行为也只是自首情节而已,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除了逃逸者的口供,还需考虑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事故现场残留的痕迹等证据,如果事实上有充分证据表明因被害人本人的责任导致了交通事故,仅因逃逸行为而将全部责任归结于逃逸者,对于逃逸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法律的公正。
  • 因为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后,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以后,案件还要继续侦查,公安局侦查终结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审判,判处实行就到监狱服刑,如果判缓刑就在家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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