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伤人后丢下500元离开 是否属逃逸引争议
导读:
“一位汽车司机将我母亲撞伤后,塞了500元钱给她后就逃之夭夭。这样的司机算不算肇事逃逸?”昨日,常州新北一居民施先生反映,他的母亲日前骑着三轮电瓶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被一辆汽车撞上后,导致母亲肩膀、手臂、脚上等多处骨折,而肇事司机下车后并未理会伤者要求送医院的央求,而是塞了500元后悄悄离开。施先生表示,经过他在出事地点设立的征求目击者的广告牌和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最终找到了肇事者。但令他疑惑的是,肇事司机并未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目前,施先生已经向交巡警部门递交了事故复核认定书。
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0年1月8日10时许,事发地点位于常州新北区黄河路月星家具城门口。黄河路事发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有双黄实线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带分隔,事发地道路北侧非隔离绿化带有开口,通往月星家具城,沥青路质,路面平整,视线良好。当天上午,冒某驾驶苏DW1652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向北左转弯出道路驶入月星家具城时,遇邵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黄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电动三轮车右侧与苏DW1652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两车受损,邵女士倒地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冒某自以为邵女士伤势轻微,主动与其协商并取款折返现场支付邵女士人民币五百元后未留信息而离开,后路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15日将冒某及车辆找到。在施先生出具的编号为常公(交新)认字[2010]第M003的《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冒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道路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警、保护现场及对伤者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第70条第一款之规定,邵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35条规定。
常州交警支队新北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是:冒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邵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冒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邵的违法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家属:追究肇事者民事和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被撞伤者的儿子施先生介绍说,他不服常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的这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目前,他已经向交警支队递交了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申请书,请求对方撤消此认定,并认定冒某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追求冒的刑事责任。
施先生介绍说,母亲跟他讲,今年1月8日10时许,冒某驾驶苏DW165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向北左转弯出道路驶入月星家具城时,遇到母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黄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母亲重伤。冒某当时车都没有下,就驾车离开,大约过了半小时,冒某又驾车返回,在其母亲的棉衣里塞了500元,当时母亲因为头戴头盔,根本没有看到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也不知道他塞了500元在棉衣里,冒某根本没有和母亲协商,因为母亲因失血过多,处于半昏迷状态,只感觉有人在身旁,因此,对他说了句:“求求你,送我到医院,”但冒没有理睬,还是开车走了。母亲被撞一个小时后,有个目击证人才报警。当天中午12点左右,母亲被送到医院,在抢救时,医生发现棉衣里有500元。经过检查,母亲右肩膀和右手腕部位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
施先生表示,从元月8日至10日,处理事故的交警一直表示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为了寻找到肇事车辆,他特意在事发地点制作了一个广告牌寻找目击证人。这个广告牌叙述了当天的事故经过,并在广告牌上留下了自己的电话。
施先生表示,一直过了三天,都没有任何消息,当时,当地电视台采访了常州交巡警支队新北大队,办案交警在介绍此案时曾表示,这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就在元月14日晚上六点多,我接到了举报电话,被告知,肇事车辆号牌是苏DW1052,”施先生表示,虽然他当时记错了号码,但他还是把这一信息告诉了常州新北交警,交警也还是根据这一线索于15日找到了肇事车辆和肇事人。
“冒某自以为邵某伤势轻微,主动与其协商并取款折返现场这句谎言很容易拆穿,同时,我母亲知道自己受伤有多严重,光医疗费就已花费近5万元,怎么可能以500元私了?”施先生表示,母亲当时央求冒某将其送去医院,结果还是一位路人发现报警的,母亲才被送去医院。而且据他所知,他放置在月星家具南门口一块宽2.5米、高3.5米广告牌放在那里四天,而冒某就在附近的家具城做生意,他都没有主动投案,而是交警找上门来才承认。同时,在母亲手术后,他仅仅给了3000元后就不闻不问。目前,母亲还躺在床上,此案一目了然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他请求常州交警支队重新认定,重新划分双方的责任,并追究冒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冒某的行为和肇事逃逸没有本质区别
昨天下午,记者和被撞得多处骨折的邵女士取得联系,她回忆说,她被撞倒以后,由于头上戴着头盔,头盔卡住了眼睛,当时什么都看不清楚,双臂骨折无法动弹。只记得当时有人把她扶起来坐在地上,此人是何人看不清楚,但半小时后她听见一句话:“给了500块钱,放你口袋了”,“但我还是说,求求你送我上医院。但对方没有反应。”邵女士表示。随后,记者和冒某联系时,冒某以“没时间理会你们”为由,叫记者去向交警部门核实。
之后,记者来到常州市交巡警支队新北大队,该大队副大队长葛文斌介绍说,他们接到报警后很重视,第一时间找到了驾驶员,找到了驾驶员冒某时其也未否认。“我们也多次听取法院专家意见认为,冒某主观上未想逃避事故,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冒某当时没有带钱,离开后又回来是为了去取钱,冒某主观上当时是以私了为目的的,冒某认为伤者伤势不重,没有多大事情,所以初步没有认定冒某是肇事逃逸。”葛文斌表示,目前,他们对冒某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未及时报警和抢救伤者”,伤者邵女士当时确实是喊驾驶员送医院的,她当时脑部是清醒的,冒某给了她500元,她没有反对,冒某可能认为她是默认了。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公安部门认定冒某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赔偿。
500元钱给伤者,但其结果还是让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事故现场,虽然冒某从经济上给予了伤者补偿,但他没有留下信息,最终让公安机关无法查案,当时是否酒后驾车?这些办案条件都不具备了。冒某的塞钱行为只是一种迷惑,他的行为和肇事逃逸没有本质区别。此案如何认定,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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