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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怕担责逃逸 投案自首赔偿获缓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0 06:17:20 人浏览

导读:

交通肇事后怕承担责任慌忙逃跑,后听人劝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11年2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伟驾驶赣F1M366黑色比亚迪小轿车由东乡县雨帆

  交通肇事后怕承担责任慌忙逃跑,后听人劝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2011年2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伟驾驶赣F1M366黑色比亚迪小轿车由东乡县雨帆大酒店往东乡县磷肥厂方向行驶至东乡县环城东路116号门口路段时,撞倒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何明章(被害人),事故后被告人陈伟驾车逃逸。被害人何明章被及时送往东乡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0时30分死亡。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伟听从家属劝告于2011年2月10日22时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

  诉讼中,被告人陈伟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害人何明章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抢救,因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与被告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被告人陈伟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被告人陈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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