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怕担责逃逸 投案自首赔偿获缓刑
导读:
交通肇事后怕承担责任慌忙逃跑,后听人劝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2011年2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伟驾驶赣F1M366黑色比亚迪小轿车由东乡县雨帆大酒店往东乡县磷肥厂方向行驶至东乡县环城东路116号门口路段时,撞倒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何明章(被害人),事故后被告人陈伟驾车逃逸。被害人何明章被及时送往东乡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0时30分死亡。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伟听从家属劝告于2011年2月10日22时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
诉讼中,被告人陈伟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害人何明章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抢救,因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与被告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被告人陈伟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被告人陈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对不起,是我一时鬼迷心窍,心怀侥幸想逃避法律制裁,害了这名无辜的大妈,我向大妈和她的家里人道歉。”昨天早报报道山东路上一名66岁老太太惨死车轮下,肇事车加速逃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交通肇事的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供广大毕业生参考。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欢迎阅读全文。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
被偷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