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撞死行人后驶离 不属逃逸保险公司当赔
导读:
不知情撞死行人后驶离 不属逃逸保险公司当赔
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司机驾驶着混凝土搅拌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慎将一路人撞死并离开了现场。事后,混凝土公司对死者家属赔偿完,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赔。为此,混凝土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混凝土公司保险金10万元。
2005年5月6日,混凝土为自己旗下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05年11月15日,混凝土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到昌平送货。途中在一个路口右转弯时,李某感觉好像挤了后面直行的一辆车,这个后车司机对李某喊说他轧人了,当时李某没理会,还说:“你才轧人了呢!”之后,李某把车开到工地,正在卸混凝土时警察来了,告诉李某他将一行人撞死了,李某这才发现车上的血迹。李某随即被带往公安机关,他称当时真不知道撞人了,如果知道肯定不会跑的。后交通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李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但法院并未认定李某有逃逸事实。混凝土公司就此事赔偿了死者家属35万余元。事后,混凝土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却被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报告认定李某属逃逸行为拒绝赔偿。
混凝土公司认为,本案从交通部门到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均未认定司机有逃逸行为,而保险公司却认定司机逃逸,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以此作为拒赔理由。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我公司根据交通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李某有肇事逃逸的事实。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肇事司机李某未发觉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交通事故现场,并非故意逃避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李某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辨称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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