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使用驾照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导读:
8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高安市瑞丰汽车运输公司索赔108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26日,瑞丰汽车运输公司为赣CD1599号货车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高安支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合同一份,保单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保单签订后,2009年7月16日2l时01分,瑞丰汽车运输公司所属赣CDl599号货车驾驶员龚某持已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赣CDl599号货车在湖南省浏阳市境内致第三人吴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瑞丰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8000元,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该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机动车管理规定,龚某持已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应认定为无驾驶证,而无证驾驶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以作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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