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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0 11:04:47 人浏览

导读: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损害赔偿中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损害赔偿中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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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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