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车主担责
导读:
2009年3月,费县某村村民王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载货进县城。在村头,同村村民张某爬上三轮车,王某不让其上来,张某说便宜一点搭一下车,王某遂同意让其坐在三轮车车斗的凳子上。当车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张某从凳子上跌落到地下,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200元。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无法认定事故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章行为造成,因此告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赔偿医药费3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王某同意让张某搭乘其三轮车,客运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旅客的伤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无法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违章责任,但车主王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伤情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药费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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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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