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口等侯放行被撞应否担责
导读:
基本案情:2007年5月12日23时01分,周某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富康大道交叉路口处,撞到前方同方向储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候放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周前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周某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储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周某成共计花掉医疗费24192.35元,向储某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被告储某辩称,原告骑电瓶车撞到其三轮是事实,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不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为其是在等候红绿灯放行的,不是故意停车。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8000元,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14.76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超出部分17088.35元,被告赔偿30%,即512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