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事故责任也需自行承担10%的损失
导读: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诉称:2007年6月12日,被告袁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乘坐在摩托车的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无证驾驶无车牌的摩托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鉴定,已达九级伤残,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1.3万元。
作为本案被告袁某的代理人,本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只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袁某相识,对被告袁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辆是否有牌号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置自身安全于高度危险环境,原告虽不负事故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原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已属于应纳税的收入标准,原告没有提供纳税证明,只能按照960元/月计算,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之日,3、二次手术尚没有发生,应待实际发生时再主张。
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万元,超出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7.5万元;被告李某承担3.8万元。
办案心得
本案的争议标的虽不大,在交警部门已认定原告无责的情况下,且事故车辆均系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袁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律师通常在办理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的案件时,只会在原告的赔偿项目上发表一些减少赔偿额的答辩意见,而不会从原告是否有责任的角度去分析案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正是因为本律师对案情作出认真客观的分析,提出的答辩建议合情合理,这正是本案的成功之处。如果本案被告袁某持证驾驶有牌号的摩托车,事故的原因系撞信号灯,本案的处理结果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裁判要旨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
将于7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到底规范了哪些行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就此作了解读。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条例》将安全第一,尊重生命作为总的指导原
在生活中,交通事故常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当发生之后当事人必须要做好承担一切的责任。那么发生车祸哪些情况无责任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
核心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根据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即使在认定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