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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19:13:11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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