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碰撞 气囊未开 经销商担责
导读:
车辆碰撞 气囊未开 经销商担责
本报讯 汽车发生严重碰撞时,车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造成车内人员一死三伤。9月19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卢某损失239504.7元,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30日,卢某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轿车一辆,价税合计95600元,车辆前方配置两个安全气囊。今年4月27日下午,卢某酒后驾驶该轿车(内载刘某、季某、谢某)行驶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驶入路外,撞到路东房屋,造成副驾驶座刘某因重型胸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卢某、季某、谢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卢某造成各种经济损失266116.34元。
事后,卢某以汽车安全气囊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因刘某死亡、季某等人受重伤给自己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40万元,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死亡、卢某等人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邹 旭 王 峰)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机动车生产者和购买者越来越注重安全保障性能,安全气囊是汽车设计上的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装置,安全气囊的保护功能应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安全气囊的安装应用给驾驶员和乘车人带来更安全的保障,增强了安全信心。
本案原告卢某购买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销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客观上均未打开,在事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刘某死亡、卢某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缺陷产品的原因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举证,被告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应当视为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系安全带是为了保障车上乘客的安全,有些意外是可以通过系安全带降低受伤风险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
机动车无论是在哪里行使,都需要驾驶者或乘客按照法律规定系上安全带,否则的话就要给予相应的扣分、罚款。然而,在不同的道路上行驶,并且有不系安全带的行为,那么不系安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