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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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3-27
0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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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法释〔1999〕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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