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交通事故的正确措施是什么
导读:
2007年春节即将来临,GA部JTGL局某处处长说“公安部要求各地交警应在1月30日提前启动国省道主干线和高速公路省际、市际交界处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对7座以上的客车必须做到逐车检查、逐项登记;加大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重点路段的路面巡逻力度,严格查纠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管控,提高重大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确保主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如果大家注意了,就会发现,去年公安部提出的是“对9座以上的客车必须做到逐车检查、逐项登记”,今年检查的目标更加严格,下降为“7座”。提出的目标是“对7座以上的客车必须做到逐车检查、逐项登记”。这个与法律规定相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该处的规定是什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这个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民警执行了,就是违法;如果拒绝执行,就违反了上级命令。民警应该如何办?
某省官员提出“各市、县公安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要实行包单位、包线路、包民警;民警要实行包站点、包路段”。
这个口号相当美妙。可是,这样做需要多少警力?基层县级大队有充足的警力吗?当然没有。
“此外,交警还必须逐级签订春运安全责任状,对违规客运车、非法改装车、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车等坚决禁止其参加春运,严格落实谁审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笔者是一名从事交通管理十数年的民警,一直以来就纳闷,这个责任状到底起什么作用?难道这些违法车辆平时可以参与旅客运输,在春运的时候才特地被禁止?还是说,以前没有签定责任状,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就可以参加春运?
其实,预防交通事故,必须按照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对症下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在交通冲突点上形成的。而这个交通冲突点之所以没有及时得到消除。这是驾驶人不遵守道路通行规定进行让行造成的。所以,加强对动态执法的查处,才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根本。其次,超载、超速导致制冻距离延长、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引发交通事故。比如在长距离下坡路段,超载车辆极其容易引发制动热失效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还必须加强对特殊路段的对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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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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