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车辆障碍时意外致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导读:
宋甲为货车豫K17***的实际车主,该车由宋甲登记挂靠在许昌某运输公司开展营运。2007年7月26时,宋甲与雇佣的司机刘某及随行的侄子宋乙一起到外地送货。当该车行致安徽省南洛高速界首段354公里处发生故障,宋甲、刘某、宋乙三人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千斤顶突然崩滑致车辆侧翻,将正在修车的宋甲、刘某、宋乙三人当场砸死。安徽界首市交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宋甲、刘某、宋乙三人在该事故中均无责任。法院同时查明,宋甲的货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额6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5万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均为1万元。保险期间从2007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7月2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25500元,其中原告方领取8500元。魏某支付原告丧葬费用7350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货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雇工刘某死亡,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冶某等五人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对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鉴于雇主宋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魏某作为宋甲的妻子,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刘某死亡时在货车右侧,并没有在货车上,根据车主宋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刘某的死亡符合保险赔付的条件,五原告依法享有向该保险公司直接索要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和魏某已支付的15850元后,保险公司赔偿冶某等五人交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65220.6元、丧葬费8490.5、被抚养人生活费3715.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80641.48元,魏某赔偿原告243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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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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