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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撞人后转移财产的解决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5 01:22:27 人浏览

导读:

当前有些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受害方高额的赔偿金,但是受害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赔偿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受害方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获得赔偿款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无法取得赔偿款并不是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是肇事方虽有赔偿能力却在

  当前有些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受害方高额的赔偿金,但是受害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赔偿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受害方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获得赔偿款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无法取得赔偿款并不是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是肇事方虽有赔偿能力却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获得赔偿款。

  一、调查肇事方财产线索

  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现在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申请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被申请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当事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肇事方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

  肇事方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肇事方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肇事方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肇事方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1、对第一种方式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肇事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肇事方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肇事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肇事方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肇事方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肇事方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受害人应在以下条件下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从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时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为5年。肇事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的发生。

  (2)第三人知道肇事方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让肇事方财产或者出售财产给肇事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维护先前交易的稳定性,认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肇事方转让或者受让财产的价格不合理,还参与交易行为,具有恶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交易财产价格应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三、肇事方撞人后转移财产的刑事救济方法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何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据此如果肇事方存在以前述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受害人如果经调查肇事方有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论及的四种情况,如果存在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以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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