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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令人揪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4 20:47: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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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居高不下令人揪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案情况一直为世人所关注,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会打破一个或数个家庭的安宁和平静,甚至会造成原本和睦的一家人阴阳"两重天"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案情况一直为世人所关注,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会打破一个或数个家庭的安宁和平静,甚至会造成原本和睦的一家人阴阳"两重天"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或他(她)们家人的心灵上造成终身的精神阴影。

  日前,我们前往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深入民事审判一线调研,阅看办结案件卷宗,细析统计报表,发现了一个令人揪心的现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损案件)在前几年上升的基础上,不仅绝对数量而且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继续呈上升趋势。2003年,该院受理道损案件117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为2.79%;2004年,受理179件,占比为5.48%。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月-2月分别受理26件、29件和59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2.56%、3.90%和7.84%。

  海安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合议庭审判长卢义林告诉我们,目前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主要还是传统型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制观念淡薄。一些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视国家财产、人民生命为儿戏,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一直是道损的发案的主要导火索;一些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不依法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驾驶人员驾术低劣是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一些所谓的"驾驶员"实际上没有经过严格正规的培训,就上路行驶,因操作失误而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有的驾驶员甚至是无照行车。交通运输工具激增则是事故增发的新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经济收入不断提升,迫切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加入WTO又导致车辆价格不断下降,具有购车能力的公民数不断上升,引发购买车辆的公民数不断上升,需要上路行使的车辆激增,但公路建设却不能随着车辆数量的上升同步发展,特别是老城区和边远农村路道窄小的问题不可能短期内改变,这是事故上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客观因素。

  民一庭丁兴育庭长则谈了法院道损案件居高不下症结的主要成因。他指出,除了事故发生数的上升是法院道损案件上升的客观基础外,肇事人经济困难无力理赔或故意逃避理赔,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理解理赔法律规定索赔要求过高,则是交警部门无法调解导致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最主要原因。交警部门与法院理赔范围不统一是法院受理道损案件数上升的另一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70条-第77条对交通处理作了规定,但该法未对事故赔偿范围(项目)做具体规定。少数交警部门在确定赔偿项目时,仍然按照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确定。该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但根据2004年4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5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赔偿项目均未作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统一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除第17条规定了一般赔偿项目外,第18条还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目前,一些交警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是未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赔偿项目,且在调解时未向当事人交待该项目。如造成人员死亡的,过去只赔偿死亡赔偿金,现在除死亡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2004年11月,受害人朱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驮带他人在公路上行驶时,与被告陈某的货车发生碰撞,致朱枝香当场死亡。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朱枝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4年11月23日,交警部门召集事故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同时明确,本起事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次性处理结案,结案后双方无涉,(协议)签字生效。但交警部门在调解笔录中未载明交待过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调解协议中亦未包含该项目。协议签字不久,双方当事人就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朱某家属很快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一些机动车车主未按规定交纳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是法院道损案件增多的原因。如该院刚刚办结的两辆机动车同时撞死一人案件,其中一辆车投保,一辆车未投保。依据目前不少地方(包括法院司法实践)的操作计算办法,先将投保车辆应得保险金从死者家属整个应得赔偿额中扣减,余额部分再由两名肇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成。其它一些地方的计算方法尽管略有区别,但实质上都是让未投保车主分享了投保车主的投保利益。这种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让投保一方当事人难以理解,导致交警部门案件难以调解,诉讼到法院后同样会遭遇调解困难问题。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交警部门调解规定为法院收案的前提条件,但从实践看,这并不是引起道损案件上升的一个较显著的成因。

  尽管造成交通事故及道损案件增多的原因还有其它方面,但以上因素则是最主要的。一个个交通事故和道损案件的背后,必然是一段段酸心的故事,扼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海安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蒋玉虹认为,针对这类案件上升趋势,一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行路的意识。公安、交通及法院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同时,要深入到教育部门,在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联合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所有交通参与主体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道德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形成人人遵章守纪、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减少道损案件的发生。二是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升驾驶员素质。公安交警部门还应当定期举办驾驶人员学习班,以案释法,作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促使他们成为重安全、讲文明的驾驶员。三是要加大关口管理,提升驾证发放管理。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动车驾驶员仍然会作为一种专业技术或专门的职业存在,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发放驾驶执照关口,对未经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绝不发放驾驶证。四是要加大检查监督,提高防范控制能力。公安、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的能力。尤其在事故多发点和危险路段要增设警示标志,加强上路车辆的检查,使病车、不合格驾驶员不能上路,努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五是要加大业务培训,提升法律适用水平。交警部门和法院应积极加强沟通,提升办案人员水平,保证理赔范围的统一性。今后,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六是要加大论证力度,提升计算方法的合理性。有关司法解释或准司法解释出台,应深入一线征求民事法官、交警部门人员、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减少有关计算规则不合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延伸阅读:

最新交强险条例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qxtljs/2011012590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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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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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给付定金违约,定金不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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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的房子是集体产权,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不能做贷款,不享受国家大产权房子的待遇!如果考虑买小产权房子的话请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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