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导读:
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各种类型中的诉讼主体不完全相同,现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做如下总结和分类:
第一种类型:原、被告之间直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该事故遭受损失。
第二种类型: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第三种类型: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针对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主体和赔偿责任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种类型的案件,因原、被告之间直接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各自在事故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担或由一方承担。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侵权赔偿纠纷,受损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对方是被告。此类事故如果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必须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能确定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否则,不应予以受理。属于非道路事故的,不受以上限制。
在第二种类型的案件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属合同纠纷,无须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乘客有权直接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要求营运人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也可以基于营运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乘客以此种方式起诉的,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不应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在乘客与营运人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第三种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第二种类型案件的处理原则。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所述是针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和责任人的一般情况而言的,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还存在着车主、司机、车辆承包人、车辆被挂靠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在车方作为被诉方的情况下,应坚持由车辆保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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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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