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同一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垫付责任有无先后顺序之分?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同一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垫付责任有无先后顺序之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1 21:27:59 人浏览

导读: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同一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垫付责任有无先后顺序之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被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同一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垫付责任有无先后顺序之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被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垫付责任在民法上应当属于补充清偿责任的性质,在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同一时,承担垫付责任应属于平行性、选择性的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