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停运损失赔偿案
导读:
案情:2004年8月1日,中旅大华公司的士司机周某驾着公司营运车行驶在深南路南头关北环入口时,被安迅公司司机康某驾车追尾撞坏。车辆修理导致停运26天,要求肇事车辆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
深圳律师调查网谢新民律师受原告周司机委托后,依据案情依法收集了停运时间的证据和每天停运损失的依据,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庭审理上就案情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安迅公司)认为原告是不适格主体,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是受损车辆粤BY1281的承包人,该车辆直接用于原告从事出租营运的工具,车辆受损直接关系到原告的经济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及原告与所属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显可知该车辆是承包给原告经营客运的,该车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原告营运收入,原告与车辆受损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安迅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侵害了原告承包的营运车辆,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周力田是适格主体,完全有理由起诉被告(安迅公司)。此外,被告安迅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从中可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修理时间证明不可信,修理厂不具备资质以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是不符事实的。原告所驾驶的粤BY1281车辆8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交警扣车两天,8月3日放行。原告车辆放行后送到汽车修理厂维修,到8月26日修好交车。该修理厂是一家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保险公司予以认可的维修点,该修理厂严格按照工序,进行修理,根据车辆损失实际情况所需要用的时间。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其中包括对车辆修理所需要用的工时,根据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确认书,其中对修理工时评估是607小时。该份财产损失确认书是被告保险公司依据车辆损失实际情况所出具的,其中对修理工时的评估也是依据车辆损坏修理部位如实评估核算的。被告没出示任何证据就指责该修理厂不具备资质,完全不符合事实。被告认为该修理厂维修时间存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间申请法院对受损车辆维修时间进行鉴定,而被告仅提供一家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意见作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原告同修理厂没有经济来往,修理厂的盈利状况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修理费用都是自付的,被告认为有利害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对于受损车辆停运损失应如何计算,原告有必要就深圳红的出租车司机行业情况作下介绍,目前深圳红的出租车承包费用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般司机每月须支付费用包括公司月租金、车辆保险费、车辆按月折旧费、维修费等。出租车一般每月交纳租金12000元,车辆保险费按月分摊1000元,车辆折旧分摊2000元(指司机交纳首期承包金按合同期五年按月分摊)、维修费等,从中可知每日24小时司机营运成本负担500多元,其中还不包括司机随时面临的交通风险、抢劫风险的成本开支。从中可知,一部的士一天不开车,所要承担的费用都要500多元。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深交租管(2004)119号文件,对深圳红的八月份营运数据进行了统计,统计出2004年八月份,深圳红的日均营业额965元。该统计数据是深圳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出来的,符合出租车行业实际情况。对受损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依据此统计数据计算是符合实况的,是合理的。
四、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该条款是被告保险单方面规定的,其规定内容排除其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是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法定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免除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退一步来说,被告保险公司此前赔偿的费用是支付给中旅大华公司的,并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作为事故受害的第三者,此前并未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任何费用,不存在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偿费用的情形。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存在免除其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明查事实,结合深圳出租车营运行业实际情况,支持原告所诉请求。
法院审理结论见2005年5月26日南方都市报上刊登的的士被撞,的哥讨停运费,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停运费2.5万元。报道记载:一出租公司的哥周某的车被撞后,认为自己是搞承包营运的,被撞后没法出车受到损失,将保险公司和撞自己车的车辆的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讨要2.5万元余元的停运费,南山区法院本月19日判令的哥的诉求有道理,判令撞他车的单位赔偿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