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交通费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导读:
1、 受害人主张交通费时,应当有正式的交通票据
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对于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法院应当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不吻合的部分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2、 交通费用的计算标准
实践中,交通费用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受害人必须说明发生这些情况的合理性。乘坐火车的时候应当以变通硬座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软座、卧铺,但受害人也应说明乘坐这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乘坐飞机一般是不允许的,除非是紧急情况。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是可以使用出租车或救护车到医院的。因为事故发生的当天情况紧急,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所以,对事发当天的出租车费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病人在出院时已经基本治愈,除非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再乘坐出租车的,否则,此时出租车的费用为不合理费用,不能再得到支持。但如果受害人系腿部等受伤,因为其受伤部位的特殊性,故即使其病情稳定出院,但只要其病情不适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则仍可以乘坐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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